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金融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查看详细>>
  •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查看详细>>
  •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查看详细>>
  • 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查看详细>>
  • 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查看详细>>
  • 票据诈骗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15:10:19

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

最近回复:

可以处理的 方便了解一下情况?怎么联系你,留言给你打过去或者加您

2026-06-03 04:31:23

我干防水工程,遇到拨款问题,想以人工费套取材料款

最近回复:

你好,我是纪律师,可以具体留言

2026-06-03 01:47:27

竣工验收可以诉讼吗

最近回复:

1.竣工验收相关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主体在工程竣工标准、验收程序合法性、验收结果有效性等方面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审理裁判。如施工方认为工程已达竣工条件,而建设方故意拖延或不认可结果,施工方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3.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以此证明自身主张,保障合法权益。这是确保诉讼结果有利于自己的关键,也是顺利解决竣工验收争议的重要环节。

2026-06-01 02:41:07

想了解,建筑工程标准图审计法如何,2026规定是什么?

最近回复:

关于建筑工程标准图审计法,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建筑工程标准图审计法”这一法律文件。不过,建筑工程领域有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至于2026年的规定,目前还无法预测。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1 00:57:27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谁负起责任

最近回复: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设单位违规指定供应商、压缩合理工期等导致事故发生,需担责;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文件造成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未按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导致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监理且有过错,应承担监理责任。 为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及明确责任,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不违规干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标准提供文件。 3.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和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5.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全程的监管,及时介入事故调查认定责任。

2026-05-31 06:28:33

关于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有无效力

最近回复:

结论: 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一般有效,但需满足是承包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需遵循自愿、公平、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原则。若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符合前述有效条件,便是合法有效的。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单位若利用优势迫使承包人放弃该优先权,进而使建筑工人工资难以保障,违背了公平原则且损害第三人利益,此约定就可能无效。另外,在工程价款确定且存在拖欠事实后约定放弃优先权,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判断此类约定效力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此平衡各方利益。若在工程优先权相关事宜上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6-05-29 17:25:32

你好,房屋底层改造出了夹层,导致工程质量有问题,这个责任怎么认定

最近回复:

你好,后面有法律问题随时沟通

2026-05-28 03:59:37

工程验收流程是怎样的

最近回复:

1.工程验收流程严谨且环环相扣,旨在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自检,合格提交竣工报告是基础。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组织多方组成验收组并制定方案,能确保验收全面、专业。 2.验收具体流程如下:建设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各单位按方案检查工程实体与资料。勘察、设计单位核查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情况。验收组形成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复查。 3.为优化验收流程,建设单位应确保通知及时准确,各单位检查要细致全面。施工单位要认真对待整改要求,按时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备案,保障工程合法合规交付使用。

2026-05-23 15:07:47

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包含哪些资料

最近回复:

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通常包括:1.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4. 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 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7.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8.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记录9.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情况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这些资料有助于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2 04:54:39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什么处理方法

最近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依科学程序方法进行,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1.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展开详细调查,全面勘察现场,收集相关资料,掌握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原因分析,从设计、施工、材料等多角度排查问题。 3.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处理方案,较轻事故采用修补处理,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则要返工重建。 4.处理方案实施时严格按方案施工。 5.处理完成后,由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可通过。 此外要总结经验教训建立预防机制,加强施工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把控材料质量,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