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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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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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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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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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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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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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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09:38:59

您好刘律师!想咨询一下关于农村自建房买卖是否合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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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9:14:03

购买安置房所签合同会受法律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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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安置房所签合同通常受法律保护,但需满足主体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不过,安置房情况复杂存在诸多风险。 1.限制交易期限风险:安置房若处于限制交易期,即便合同有效也无法立即过户。应对此风险,购买前需明确了解限制交易期限,合理规划交易时间。 2.产权不清晰风险:若安置房有多个共有人,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同意出售,合同效力可能受影响。为规避该风险,购买前要仔细确认产权状况,要求所有共有人签字同意出售。 购买安置房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产权状况、了解交易限制等情况,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4 09:00:50

没有签购房合同,但是交了购房定金属于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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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7:26:35

买房后中介不兑现返费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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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合同约定。仔细查阅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返费金额、支付时间等条款,若中介不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 (二)协商解决。尝试与中介协商,要求按约定支付返费,并保留协商的沟通记录。 (三)投诉调解。若协商无效,可向当地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助调解。 (四)提起诉讼。收集合同、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履行返费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6-04 06:24:52

卖安置房需不需要儿女签字

最近回复:

(一)若安置房产权仅属卖方个人,卖房无需儿女签字,因为卖方对房屋有完整处分权,可自行决定卖房事宜。 (二)若安置房产权登记有儿女名字,卖房需儿女签字,这是因为此情况属于共有产权,卖房需共有人一致同意。 (三)若卖方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女作为监护人,可能需参与卖房相关签字手续,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026-06-04 06:07:15

唯一住房被拍卖,要如何拿到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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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自身符合获取安置费的条件,被执行房屋应为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且执行人要有负担能力。 (二)法院作出拍卖裁定后,主动联系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自己及所扶养家属需安置以及经济困难的情况,同时附上低保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密切跟进法院审查进度,及时与法院保持沟通。待法院审查通过,会依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预留五至八年租金作为安置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6-06-04 05:21:36

房屋交易期间违约金该如何算

最近回复:

1.房屋交易里,违约金计算先看合同约定。若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法,通常按约定执行。若约定不合理,当事人可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若合同没约定违约金,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额要和违约损失相当,含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的损失。 3.比如卖方违约不卖房,买方能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2026-06-04 04:44:07

合同未到期房东解约该赔偿多少钱

最近回复:

结论: 合同未到期房东解约,赔偿数额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则赔偿实际损失,双方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中若有违约金条款,房东解约就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低于租客损失,租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房东解约构成违约,租客能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像另寻房屋的合理费用、预期利益损失等。不过,租客需举证证明自身损失。在实际情况里,若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分歧,可先尝试协商,若协商无果,租客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若您在类似合同纠纷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4 03:46:21

开发商建房中途停工无法交房要怎么做

最近回复:

购房者遇到开发商建房中途停工无法交房时,应合理合法维权。若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购房者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及利息。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查看合同:仔细查看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自身权益。 2.协商解决:主动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给出解决方案和交房时间。 3.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4.法律诉讼: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停工等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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