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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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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安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担负着特殊的职责,责任重大。如果他们正常履行职责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将导致部队指挥失控,内部秩序混乱,难以完成作战、战备、训练及其他各项任务。因此,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必须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内务条令》第195条规定了警卫人员要“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同时在第199条还明文规定“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导致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如正在哨位上执勤的哨兵,指挥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等活动的军人等。如果军人没有在履行指挥或者值班、值勤职责,仅是在正常进行个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或者私关禁闭、非法拘禁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上述人员伤亡的后果。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打击报复、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因其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造成强制性的阻碍,则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方法。行为人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包括强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或者放弃执行职务、变更执行职务的内容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武装警察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行为人阻碍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出于嫉妒,有的是为报复,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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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2、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影响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对国家军事利益侵害的轻重程度。如果行为人阻碍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情节、后果、危害均不严重,就应按军纪处理。反之,如果因行为人的阻碍行为,致使国家的军事利益遭受损害的,表明其行为的情节、后果、危害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应以犯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1、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秩序。

    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军人,其中包括了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包括了所有军人。因此,当军人阻碍其他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时,如果被阻碍执行职务的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则应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如果被阻碍执行职责的是其他军人,则应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论处。

    三、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量刑

    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在行为人以故意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时,可能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主观上也是故意实施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但这种伤害行为已与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犯罪竞合关系。鉴于《刑法》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有特别规定,其中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法定刑重于《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而且《刑法》第234条还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应一律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不能再定故意伤害罪。

    四、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军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队的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认定和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例如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五、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队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是军事利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是社会秩序。

    2、侵害的对象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军队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

    3、主体要件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军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要件则是军内外人员均可构成。

    4、犯罪手段不尽相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袭击、强行侵占、冲击、哄闹等。

    5、犯罪结果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不一定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情节严重,使国家、军队、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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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量刑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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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立案标准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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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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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10:48:31

你好,我发现了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回复:

您好,有需要法律咨询或帮助的可以沟通

2026-02-05 10:44:37

你好我想咨询,判决书不合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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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上诉

2026-02-05 10:44:15

7月份立案 但是5月份过户 还能强制执行吗

最近回复:

7月立案,5月过户的情况能否强制执行,得看过户是否为恶意转移财产。若对方是为逃避债务在5月故意过户财产,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过户行为,之后就能强制执行该财产;若不是恶意,是正常交易过户,一般不能对已过户财产强制执行。解决方案是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过户是否恶意,再向法院申请处理。

2026-02-05 08:24:51

进行撤销判决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最近回复:

(一)在起诉阶段,要确保起诉状内容准确清晰,被告信息明确,证据收集充分且与案件相关。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决定书、相关的事实证明材料等。 (二)受理阶段,若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可仔细查看裁定理由,若认为裁定有误,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三)审理阶段,当事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中清晰陈述观点,合理举证质证,积极参与辩论。 (四)判决阶段,若对一审判决不服,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准备好上诉状和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2026-02-05 08:04:40

一审判决之后还能不能进行调解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一审判决作出但未生效时,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后,可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撤诉条件,符合的会裁定准许。这给予了当事人在判决未最终确定前,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机会。 (2)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还能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可自愿协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如改变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 (3)若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提醒: 一审判决后调解需注意和解协议的条款应明确清晰。执行和解时,要考虑对方履行能力,若对方不履行,及时选择合适救济途径,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8:02:04

案子执行立案了,法院那边没有采取措施,怎么更进。

最近回复:

执行立案后法院没采取措施,你可以先通过线上平台查执行进度。也可主动联系执行人员问情况,告知对方财产线索。此外,定期与执行人员沟通,了解执行遇到的阻碍,配合找出解决方案。收集好证据和材料备用,若长时间没进展可找相关负责人反映。

2026-02-05 07:19:21

法院判决结果出来票据怎么返还

最近回复:

1.法院判决后票据返还需按判决内容和实际情况执行。若判决明确返还主体、方式和期限,义务方应严格依照执行,像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直接返还票据给原告,被告就必须按时返还。 2.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扣押、冻结等措施促使义务方返还。 3.为避免后续纠纷,双方在返还票据时应制作交接清单,注明票据种类、数量、号码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4.当涉及第三人持有票据时,法院可要求第三人协助执行返还。

2026-02-05 05:09:41

法院作出判决后需不需要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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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保证金是否退还与保证金性质相关。取保候审保证金方面,判决生效后,若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未违规,执行机关应退还,被取保候审人凭解除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诉讼保全保证金在判决生效且保全措施解除后,若无需赔偿被保全人损失,法院一般退还。 若出现被取保候审人违规,或因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为避免保证金损失,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申请诉讼保全时,要确保保全申请合理合法,避免因错误保全导致对方损失。

2026-02-05 05:04:46

法院执行款必须到原告账户吗

最近回复:

法院执行款不一定要到原告账户。通常执行款会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保障权益,但有特殊情况可不进原告账户。 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把执行款发放到第三人账户,经法院审查同意就可打款至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执行款会发至法定代理人账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获法院认可,执行款也能按协商方式处理。 为确保款项流转合法合规,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提出特殊发放要求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法院需仔细审查。涉及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要确认法定代理人身份。当事人协商处理执行款时,法院要做好监督。

2026-02-05 04:21:16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多久能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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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可密切关注执行进展,若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及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二)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履行。 (三)若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行为,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 (四)遇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等中止执行情况,耐心等待法院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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