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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界定

劳动仲裁时效的界定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5-08 15:25:40 已帮助18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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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界定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仲裁请求,其仲裁时效期限被明定为持续整整一年的时间区间。
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存在其他合理且恰当的理由),仲裁时效期限将会暂时中止运行,直至从导致仲裁时效期限中止的原因得以消除的那一刻开始,仲裁时效期限才会恢复正常并继续进行计算。
再者,如果由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相应义务等原因而引发仲裁时效期限的中断现象,那么自该中断事件发生之时起,仲裁时效期限将需要重新进行计算。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对仲裁时效期限产生影响,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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