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用人单位拒绝承认双方口头商定的薪资待遇,以便于劳动者通过收集、整合能证明单位对其所承诺薪酬标准的相关证据,前往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申诉,或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在这些证据中,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薪酬待遇过程中的录音及录像资料。
2.若协商薪酬待遇时有人证在场见证,可提供相应人证的证词。
3.若已经按照原先约定的薪资标准发放过工资,那么可提供工资条作为佐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