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双方的关系中,以下所述的各项争议均被视为是劳动争议范畴:
有关于工作时长、休息及休假的权利、社会保险的支付、福利待遇的履行情况、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关于解雇、辞职或离任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
以及对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
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相关事项的争议;
以及其他所有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