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突然进行搬迁时,并不一定必须对全体员工提供赔偿。
实际情况需根据多种因素逐一加以全面分析:
首先,假若企业在调整场所之后,员工仍保持着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且继续在其内任职,那么该企业就无需为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其次,假如企业在搬迁以后,新址与其原厂的距离相隔甚远,甚至已位于现存城市的边缘地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有员工选择因故辞去他们在企业内部的工作,企业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再者,要是企业仅仅是在同城范围内进行短途迁移的话,即便有部分员工因为这个原因决定离职,企业也无须对此予以赔偿。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符合赔偿要求的人员,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原则上将以他们在当前企业内的服务时间作为依据,给予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工资厘定补偿,同时对于6个月以上但未达到1年的,按1年计算;
而不足6个月的年份,则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