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请求时效限定为一年时间内。
此期限的起点是从劳动者了解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如若对仲裁结果作出的裁决不满意,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针对该项劳动争议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因此,对于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并诉诸于司法程序的诉讼时效仅为十五个自然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