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回避:
(1)他们属于案件中的某一方当事人或是该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家属的直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2)其与案件存在着利害关系,即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
(3)他们与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之间还存在着除劳动纠纷以外的其他关联,这种关联可能会影响到调解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做出公正公平的决策;
(4)没有经过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同意而私自与之会面或者收受了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宴请、礼品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