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就是设立在各类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职责在于化解企业内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
第二,则指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它通过公正、严谨的程序对各种劳动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判决;
最后,当劳动纠纷进入到诉讼阶段时,当事人可向具有终局裁决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类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做出公正且权威的劳动争议处理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人民法院不仅要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同时也承担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这一重要职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