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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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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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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认定

    一、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三、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4)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四、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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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

    1、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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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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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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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5:52:29

想了解,包工头手下工人死亡分包单位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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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免费电话沟通咨询,

2026-05-31 07:20:26

工程中哪些费用不可作为竞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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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不可作为竞争费用,这是保障工程质量、职工权益和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与文明,按规定标准计取可确保施工环境达标,若因竞争降低投入,会带来安全隐患。 2.规费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法定费用,具有强制性,关乎职工切身利益。若参与竞争,职工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3.税金是施工企业应尽的纳税义务,征收标准由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若通过竞争减少税金缴纳,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这些费用不参与竞争。

2026-05-30 08:13:45

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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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发包人在提供有缺陷的勘察设计、提供或指定购买不符标准的建筑材料等情形下,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以质量不符约定主张权利一般不被法院支持,但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担责。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当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提供、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亦或是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难辞其咎,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发包人若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来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不过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发包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者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方面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5-22 00:37:10

总包有无对分包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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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对分包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商自行承担欠款责任,总包无连带责任。 不过,存在几种特殊情况会使总包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总包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引发分包欠款纠纷时,总包要对实际施工人担责。二是若总包与分包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总包需按约定履行。三是当总包有过错行为,致使分包无法正常支付欠款,总包也可能要担责。 为避免此类风险,总包应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确保分包合同合法合规,避免违法发包、转包和分包。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谨慎约定连带责任条款,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及时处理问题,减少过错行为。

2026-05-21 11:56:07

你好农村自建房地基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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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地基(基础)或墙体因地基问题出现开裂,通常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先帮你判断严重程度和应对方法: 一、先判断危险程度 立即撤离并报备(高危信号) 房屋整体明显倾斜、门窗变形关不上 基础裂缝>5mm且持续加宽、地面局部塌陷 外墙斜向贯通裂缝(尤其呈45°) 建议马上联系当地住建部门或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可观察后处理(一般沉降) 细微发丝裂缝、仅抹灰层开裂 裂缝宽度稳定不再扩大 可先做标记监测,再安排加固。 二、常见原因 地基未夯实或在回填土/软土上直接砌基础 房周排水不畅,雨水长期浸泡软化地基土 基础过窄、未设地圈梁,上部荷载超限或后期加层 膨胀土干湿交替或冻融引起 三、常用加固处理方法 原则:先治地基(止沉),待稳定后再修上部墙体。 基础注浆加固(适合轻微沉降、土体松散) 在基础或地基中钻孔压入水泥浆,填充空隙提高土体密实度和承载力。 加大基础底面积/基础加宽(最常见,条形基础适用) 原基础两侧凿毛、植筋,外扩浇筑钢筋混凝土"套",增大受力面积降低土压力。 树根桩/锚杆静压桩(严重不均匀沉降、软土层厚) 钻孔形成微型桩群或将荷载传到深层稳定土层,费用较高需专业队伍。 基础裂损本身补强 基础本体有裂缝可压力灌注水泥浆或环氧树脂;无地圈梁的建议增设闭合地圈梁增强整体性。 四、你现在可以做的 监测:用石膏饼或记号笔标裂缝两端,记录日期看是否继续扩展。 排水:立即疏通房周排水沟,散水坡做好,杜绝雨水浸泡地基。 减荷:移除屋顶/基础旁堆放的重物,暂停加层。 找人看:请当地有资质的结构加固公司或住建部门上门勘察定方案,不要只抹灰掩盖裂缝。

2026-05-21 10:38:08

非法转包工程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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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转包单位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会被处以罚款。情节较轻时,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2)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使用的,同样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也可能面临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接受转包且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会被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因转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转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非法转包工程后果严重,建筑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工程建设,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5-21 05:48:03

房屋装修工期延误5个月,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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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是那方违约了呢

2026-05-19 13:32:48

我有小班组,包的活现在有质量纠纷导致分包不结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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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或者竣工验收,收集好合同、施工过程资料、各类图纸、与上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等,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上家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举证责任在上家。

2026-05-15 16:08:15

房屋装修出现纠纷找哪个第三方鉴定,想了解: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如何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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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阶梯收费,起步按照5%,具体你可以查询鉴定费收取标准。

2026-05-10 03:30:26

被公司发包单位辞退要怎样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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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要全面,除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辞退通知外,工作中的邮件、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工作内容和时间的也可收集。 (二)与发包单位协商时,要明确表达诉求,态度坚定且保持理性,同时保留协商过程的证据。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准备好收集的证据,详细清晰地说明情况。 (四)申请劳动仲裁时,注意仲裁时效,提前了解仲裁流程和所需材料。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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