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劳动者参与工作的情况下,他们实际所处的法律关系并非都属于劳动合约范畴,亦有可能是涉及到劳务关系这一范畴。
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有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劳务关系并未受到劳动法的相应保护。
基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劳务关系中所发生的伤害不能被归类为工伤事故,而应该称之为人身损害事件。
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侵权方索求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