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的制订及执行均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商定。
受到该竞业限制约束的仅限于那些负有保密责任的劳动者。
当劳动者从原岗位离开之后,他们应对此竞业限制的约定予以严格遵行,不得进入或参与任何与其原所在单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或机构。
在此基础上,如果劳动者经查证确实违反了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即被视为违反此项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