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有权在提前三十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所在用人单位您的离职意向。
当您向我们企业正式提交了辞职申请并且经过了三十天的期限之后,无论企业最终是否批准这一请求,只需您没有撤销辞职信,都可以依照程序来办理离职手续。
倘若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您希望能够提前离开目前的工作岗位,那么请您首先与所属部门的领导进行充分沟通,并在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后,便可顺利地完成离职流程。
此外,若用人单位认为您无法胜任当前的职位,或在试用期内表现未能达到我们的录用标准,甚至是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也有权提出结束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