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合同时进行的培训期内,没有薪资发放的规定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实际上,培训期在此被视为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参与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的培训活动,便可视作个人正在为该单位提供某种形式的劳动贡献。
当雇主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理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
因此,若在培训期内未能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