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需支付员工在接受各项医疗救助时的薪酬福利待遇;
其次是对于被评定为五级或六级残疾程度的劳动者而言,按月发放的相应伤残津贴同样也是企业的义务范围之一;
最后,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企业还需要向员工提供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进行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其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级别而定,分别为:
一级伤残对应27个月的个人工资,二级伤残对应25个月的个人工资,三级伤残对应23个月的个人工资,四级伤残对应21个月的个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