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你遭遇了工伤事故,若贵公司依照相关法规为员工投保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那么在履行完毕或解除了与你的劳务合同之后,应向你支付如下各项工伤赔偿款项:
即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对于五级或六级伤残程度的在岗员工,应按照月份数额定期支付伤残津贴。
然而,如果贵司未能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除了上述工伤赔偿项目之外,还需额外承担以下几项工伤赔偿责任:
包括医疗费用以及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在履行完毕或解除了与你的劳务合同之后,一次性支付给你的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在岗员工所享有的伤残津贴;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产生的费用;
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当贵司完成对工伤保险费用的补缴以及滞纳金的支付之后,如有新的费用产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承担支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