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员工遭受工伤之后,对应的补偿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社会医疗保险与雇佣方按照具体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由社会医疗保险负责支付的款项,例如医疗费用等,通常都是由雇主预先垫付,待后续报销时再行处理,无需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然而,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达到了十级或以上,那么社会医疗保险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这笔款项在完成工伤鉴定并申请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后,大约一个月内便可到达雇主的账户中。
至于雇主何时将其转至工伤职工的账户,则取决于雇主的工作效率。
此外,雇主所应承担的费用中,有一部分是以月为周期进行支付的,例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而对于那些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达到十级或以上的劳动者来说,雇主还有义务向他们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部分费用只有在受伤职工离职之后才能予以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