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约于某个单位终止后的60日内,该名员工须前往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备案手续。
若该员工在这期间未能完成失业金的领取手续,那么他可在下一次找到新的工作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之后,于再次终止劳务合同时将前后累计月份合并后再行领取失业金。
值得注意的是,若员工未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两次或以上的失业状况确认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签字手续,或是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则视作其已经重新就业,政府将停止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此外,要想享受到失业金的福利,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在所在单位和个人层面上均已遵守相关规定义务,缴纳了至少一年的费用;
其次,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失业;
最后,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失业和求职登记手续。
只有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才能真正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福利。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时长,也有相应的规定:
如果缴费时间不足一年,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若缴费时间达到一年,则可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若缴费时间超过一年,则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就会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月份超过四个月但不足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然而,总的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