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双方协商解除时,必须在正式提交辞职申请前预先三十日内通知对方,然后进行相关工作的交接以及协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
其次如果雇主以暴力手段或恐吓方式强制员工继续投入工作、或者违反合同条款拒付应得报酬而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话,那么员工可直接采取单方面解约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