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若
劳动者在到达法定
退休年龄时选择在
退休之后再次进
入职场并从事短期工作,那么他们将无法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的
劳动合同。
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合同的主体应符合特定要求,也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合适的劳动
合同当事人——即合适的劳动者及合适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利与义务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
然而,当劳动者到达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他们作为劳动合同的
当事人的资格就会随之终结,也意味着不再具备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所以,如果此类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士希望再度进入劳动力市场,那么他们只能与用工单位签署非全日制或者一种叫做“
劳务合同”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