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即使
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仍然不能予以终止,必须延续至该等情况彻底消失后才能实际终止:
首先是从事接触对人体有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若其尚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状况检查,抑或被怀疑患有职业病者正在处于疾病诊疗或者医学观察阶段的;
其次是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者,只要他们处在规定的
医疗期限之内的;
再次是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关键时期;
最后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不足5年的员工。
此外,还有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样需要得到特别考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