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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责任该怎么划分

罗* 湖南-郴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6 06:15:49 344人阅读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该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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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受损方应收集好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凭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的合理费用凭证以及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向违约方索赔。
(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合同解除,各方应及时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若一方未采取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对扩大损失进行赔偿。
(三)合同约定了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方式,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处理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1-16 10: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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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担责,赔偿对方签合同的必要费用、履约准备的合理费用及实际损失。
2.双方无违约,因不可抗力等解除合同,通常无需担责。但一方未合理减损致损失扩大,要赔扩大部分。
3.合同约定了解除赔偿方式的,按约定处理。解除合同赔偿以过错为基础,遵循填平损失原则定范围和金额。

2026-01-16 10:3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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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责任划分需依不同情形处理,以过错为基础,遵循填平损失原则。
法律解析:
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对方订立合同的必要费用、为履行合同准备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若双方均无违约,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当事人通常无需担责,但一方未合理减损致损失扩大的,需对扩大部分负责。若合同对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在遇到合同解除及损害赔偿问题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若需明确自身责任和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6 08: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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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责任划分需依据不同情形处理,以过错为基础,遵循填平损失原则来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与金额。
2.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违约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对方订立合同的必要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合理费用以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3.当双方均无违约,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当事人通常无需担责。不过,若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致损失扩大,需对扩大的损失赔偿。
4.若合同对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方式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损害赔偿方式;遇到不可抗力及时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16 08:1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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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一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违约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对方订立合同的必要费用、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的合理费用以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双方均无违约,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通常当事人无需担责。但一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致损失扩大,要对扩大损失赔偿。
(3)若合同对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划分以过错为基础,遵循填平损失原则确定赔偿范围与金额。

提醒:
在处理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费用支出凭证。不同案情的责任划分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06:19:02 回复

一、车身划痕损失险怎么赔偿车身划痕损失险是指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车身划痕损坏,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时可能存在免赔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一定赔偿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可能需要车主自己承担。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保障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划痕险的保费并不高,一般在几百元左右。因为划痕险的原因鉴定比较复杂,事故现场取证难,存在道德风险,有些车辆的划痕明明是两车刮擦引起的,有些人也当划痕险报案;有些车主觉得车辆旧了,想喷一下漆,就在自己车上划几道痕。这使得划痕险的赔付率较高,保险公司负担较大。车身划痕损失险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车身划痕损失险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二、车辆划痕损失险不赔偿的情形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的划痕,保险公司对划痕险将不予理赔:(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2)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3)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这里要注意的是(2),(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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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3 14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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