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明确考察双方之间是否确实构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对应关系。
2、在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了应得的劳动报酬方面,亦需进行详细审查。
3、考察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且充分的劳动环境以及相关条件,以确保劳动者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4、若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劳动者时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下,方能判定劳动关系的确立:
即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均必须符合关于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具有合法的主体资质;
以及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使他们受到用人单位的有效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且支付酬劳的劳务工作;
最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成果也必须属于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