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被合法解除或终止后,劳动关系随即宣告终结。
然而,即使劳动关系不复存在,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各自的法定义务。
关于用人单位的职责,他们须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首先,需按规定开具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其次,务必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做好人事档案以及社保账户的办理事宜;
再次,在完成相关业务移交手续的同时,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对于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需要妥当保管至少两年以供日后备查。
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应当尽到如下义务:
首先,务必依照与用人单位的事先约定,遵循诚信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交接环节;
其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公司财产、物品的归还,以及相关部门资料等的完整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