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司决定降低某一员工职位,必须首先明确该员工无法胜任其原先签署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业务责任或者无法完成与之相同职责的同事所承担的工作量,且雇主应负责提供足够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来支持这一假设和决策。
然而,减低员工职位并非雇主的任意之举,而应该在双方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商议解决,可依据已签署的劳动合同予以适当调整。
在此过程中,变动后的具体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而涉及到的劳动费用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双方可以预约并交往,针对薪酬待遇变更的问题达成共识。《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