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缴行为在我国实践中是非法的。
在我国,个人如需享有社保福利,则其本人须与用人单位存在真实而有效的
劳动关系并签订相应的
劳动合同,只有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具有缴纳社保的义务。
相反地,代缴行为往往未能实质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这无疑违反了相关的国家法律
法规。
对于那些未与用人单位
签订合同的
劳动者来说,他们也同样有权以自由职业者或个体身份进行
社会保险的交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