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合同当事人在秉持和谐友好的精神基础之上,通力合作通过相互之间的协商交流来化解矛盾纷争,正是这种方式被视为处置争议最为理想之举。
2.调停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分歧点达成共识,他们便有权力请求相关机构出面进行调解。
譬如说,在双方之中或者某一方当事人为国有的情况下,他们有权请求所属的上一级单位出面调和。
上级单位在处理此类事宜时也应坚守公平原则,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辨明是非曲直,而非行使不当行政干预权。
这些当事人同样拥有权利请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以及法庭等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若合同相关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愿接受调解的场景下,便可以依据合同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或是在矛盾冲突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进行仲裁审理。
4.诉讼倘若合同文本中并未预先设定仲裁条款,事后亦未签署仲裁协议的话,那么合同当事人便可以选择将涉及的合同争议诉诸至法院,期待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在此类情况下,除了一般的案件特性以外,某些特殊的合同类型,例如涉外合同纠纷,其解决问题的时候或许会选择引用外国相关法律法规,而非我国较为常见的合同法领域的相关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