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存在以下法律所定的任一事项,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除了这些情形以外,应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1)劳动者在此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满足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要求;(2)劳动者严重违反了本用人单位的有关纪律和规章方面的规定;(3)劳动者严重失职,进行营私舞弊行为,对于用人单位产生尤为严重的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对其完成本单位负责的工作任务造成极大不良影响,或经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但拒绝纠正;(5)劳动者采取虚假陈述、威胁逼迫等不当手段,使用人单位在无从判断真实意图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6)劳动者因其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劳动者患有疾病或是遭受工伤等损害,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届满之后无法承担原先的工作岗位职责,同样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重新分配的工作;(8)劳动者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即使经过专业的培训或是岗位调整,依旧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能。在以上列举的状况之外,用人单位禁止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之间所达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