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服务期尚未满的
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若企业已向该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资源,并设定了相应的服务期限,那么企业有权对此类行为要求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节制地索偿,
赔偿金额应当基于服务期限尚未履行完毕部分所对应的培训成本进行划分和计算,不可超出这个既定的范围。除此之外,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了关于竞业禁止方面的协议,而当劳动者选择离职之时却明显违反了相关约定,抑或是劳动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导致用人单位蒙受损失,那么此时用人单位也拥有合理依据来请求
赔偿。反观其他没有触发以上情况的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无疑是缺乏法律依据、不甚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