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朋友们:
关于用人单位通过不当手段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的
赔偿问题,我们要明白,
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
赔偿金,其金额乃是
经济补偿的两倍。
其次,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明确规定,若劳动者因出现法定情形而被用人单位合法
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便不需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之责任。
同样的,无论是用人单位基于经济状况进行的合理
裁员或者是无过失解雇,均应依照相应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
此种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则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
月工资的数额作为补偿。
若是在此期间劳动者累积了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之工作经验,那么
补偿金额将会以一整年来计算;
相反地,如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提供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再次感谢大家对此问题的关注和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