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
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问题,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有明确规定,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进行试用期的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征在于采用按小时计酬的方式,并且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长限制在四小时以内,每周工作小时数累积起来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种相对灵活的用工模式属于灵活就业的一部分,其
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更为显著。此外,我国《
劳动合同法》还对此类用工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终止用工协议的通知来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进行
经济补偿”。鉴于此,用人单位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无法设定试用期,从而无法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认定为不适宜录用而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我国立法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