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判处刑罚人员的养老保险在服刑之前所积累的缴款期限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这些期限将会被计入其缴费年数之中。
然而,在服刑期内,他们无法参与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即使是企业为其缴纳的资金,也同样不被视为有效。
一旦刑满释放后,他们可以重新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保持享有社保待遇不变。
同时,对于服刑期满后再行缴纳的年数和服刑前已经积累的年数,将被合并计算以反映其总体投保状况。《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