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签订了三年或者更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雇佣双方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可以进行深入磋商与谈判,但绝对不能超过六个月的上限限制。
在此基础上,双方还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商定更加具体的试用期起止日期。
然后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关于是否设定试用期以及具体的试用期长度问题,完全由劳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作意愿共同决定,法律对此并未做出强制要求或限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