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需要到原地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将所有手续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内容】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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