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春节期间加班而未得到相应的加班费用补偿,被雇佣者可向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与举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依法责令责任方于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欠的加班费用;
如逾期仍无处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会采取进一步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向被雇佣者追加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春节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之一,在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