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应向
劳动者支付的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情况有:
1、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
2、按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的情形;
3、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即
破产重整时的
裁员;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
终止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标准依据第四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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