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会增加相应比例。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因病无法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还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单位要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如果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对补偿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单位在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时解除合同,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若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还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单位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建议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及时准确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避免劳动纠纷。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若单位未依法支付,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分析:
(1)当劳动者因病无法从事原工作,且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若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除经济补偿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标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
(3)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单位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留存相关医疗证明和工作年限证据。不同病情对应的补偿标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时解除合同,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二)若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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