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环境照片等,与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确认协商一致的内容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经济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三)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说明辞退理由,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若对辞退理由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四)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劳动者可关注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确保自身权益。
(五)劳动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及时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