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解除且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处理。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的处理。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解聘无需支付赔偿或补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