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按未休天数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包含正常工资。
(二)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即可。
(三)职工离职有未休年休假,按当年度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不足1整天部分不支付报酬,日工资收入为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