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与奖金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补偿,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生活,计算依据是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情况、劳动者工作表现给予的额外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二)奖金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奖金会被纳入计算基数,但经济补偿金本身不属于奖金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