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在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任务,要接受学校的各项管理,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权,在校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冲突,只要达到16周岁,符合特定情形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一、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的劳务或实习,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劳务或实习是以锻炼或实习为目的,以社会实践补充课堂学习,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二、以就业为目的,长期在用人单位从事与其他员工并无实质性差别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但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分情形而定。
1、用人单位知晓其在校学生身份,同意其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2、用人单位不知晓其在校学生身份,用人单位的有效规章制度或录用条件中已明示如果为在校学生不予录用的,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不知晓在校学生身份,用人单位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在录用条件中明示如果为在校学生不予录用,这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