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因关闭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款项。
1.经济补偿的计算需严格遵循法定标准。计算依据为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处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工厂需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完成款项支付。除经济补偿外,员工在职期间的未结清工资也需一次性支付完毕,不得拖延或分期,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及时落实。
3.员工遇工厂拒不支付的情况可依法维权。员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法定途径追讨应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