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申请材料。撰写仲裁申请书,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收集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权益受损的证据。
(二)提交申请。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申请立案。
(三)等待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四)参与庭审。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可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五)处理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对裁决结果不服的,需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