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员工指的是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职工。
当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员工时,赔偿的计算方式如下: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就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如果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来计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而辞退“三期”员工,那么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所以,对于具体的赔偿情况,必须根据辞退的具体原因等因素来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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