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失业保险的支付方并非工厂,而是失业保险基金。
当员工因被工厂辞退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其支付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并且不能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领取期限方面,若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 年但不足 5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费满 5 年但不足 10 年,领取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 10 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一旦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会与前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不过最长也不会超过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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