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承办过程】
在本案中: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2、根据在原一审中上诉人砖厂提交的证据“公司股东对焦某事故有关人员的罚款决定”以及在原一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上诉人需遵守上诉人砖厂的规章制度,并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支付每月1500元的劳动报酬;3、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认被上诉人工作的场地、使用的工具由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需完成的工作任务由上诉人安排,被上诉人需遵守上诉人制定的工作规程,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即被上诉人实际是在为上诉人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应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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