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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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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7574人看过
导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被答辩人将用工权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应由被答辩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焦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承办过程】






  在本案中: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2、根据在原一审中上诉人砖厂提交的证据“公司股东对焦某事故有关人员的罚款决定”以及在原一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上诉人需遵守上诉人砖厂的规章制度,并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支付每月1500元的劳动报酬;3、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认被上诉人工作的场地、使用的工具由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需完成的工作任务由上诉人安排,被上诉人需遵守上诉人制定的工作规程,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即被上诉人实际是在为上诉人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应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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