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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孕妇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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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487人看过
导读:辞退孕妇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要根据孕妇的劳动者基本工资水平等来确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辞退孕妇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一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从原则上来看,若女职工正处于怀孕期间的话,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将其辞退。但法律中也有例外的规定,比如怀孕女职工自己有重大违纪行为,给单位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因为刑事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那么单位将其辞退,此时虽然怀孕也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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