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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修建附属设施相关规定

土地流转修建附属设施相关规定
在购买商品房时,都要交一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那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有什么规定,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律图网中卫律师整理了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2024-02-20 06:36:03 已帮助17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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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承包经营户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否则是无效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需经发包方同意,同意的形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为“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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