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
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一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由承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补充工伤保险费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在补充工伤保险费年度支缴率超过115%时,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3%的额度给于超支补充;补充工伤保险费年度支缴率低于85%的,结存部分专项用于后续年度的超支补充。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充
工伤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5、补充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补充工伤保险经费流失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